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杭州海关网站2022年12月1日消息,舟山海关发布关于义乌市速靓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出口侵犯“Wilson”等商标权羽毛球拍等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舟关知字【2022】00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舟关知字【2022】0029号)
当 事 人:义乌市速靓商品采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M0TWY1K
法人代表:陈龙
地 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2楼C区300号
当事人委托义乌远达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眼镜、拐杖等到尼日利亚,报关单号为:292120220000387221,经实货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使用“O(图形)”商标权的1049双手套,价值人民币10490元;“Wilson”商标权的250副羽毛球拍,价值人民币3750元;“YONEX”商标权的500副羽毛球拍,价值人民币15000元,“YONEX”商标权1000个羽毛球,价值人民币500元;“图形 Butterfly”商标权的5760个乒乓球,价值人民币2880元;“Butterfly及图形”商标权的200副乒乓球拍,价值人民币4000元。货物总价值人民币36620元。经联系,“O(图形)”商标权利人欧科蕾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O(图形)”商标权(备案号:T2019-79313),“Wilson”商标权利人威尔逊运动用品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Wilson”商标权(备案号:T2016-47106),“YONEX”商标权利人尤尼克斯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YONEX”商标权(备案号:T2020-86605),“图形 Butterfly”、“Butterfly及图形”商标权利人欧科蕾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图形 Butterfly”商标权(备案号:T2020-102800),“Butterfly及图形”(备案号:T2020-98080)。并均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手套上使用的“O(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O(图形)”商标相同,出口的羽毛球拍上使用的“Wilson”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Wilson”商标相同,出口的羽毛球拍、羽毛球上使用的“YONEX”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YONEX”商标相同,出口的乒乓球拍、乒乓球上使用的“图形 Butterfly”、“Butterfly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图形 Butterfly”、“Butterfly及图形”商标相同,且均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报关单编号:2921202200003872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涉案货物图片、商业发票及随附交易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杭舟关知字【2021】0023号)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
2022年11月25日